中的某些条款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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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kib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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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的某些条款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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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简要概述的框架中,关于此事的最新决定(2012 年 1 月 24 日 1 BvR 1299/05)(在此简要报道)主要因两个原因而值得注意。一方面,它似乎更符合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,在权重上优先于保护信息含量低的个人数据。还值得注意的是安全代码的一个重要例外,现行立法认为该例外在宪法上不合法。另一方面,具有延迟效果的不兼容性条款再次出现,同时还有一项具有合规解释义务的驳回裁决(但这似乎超出了法律文本的限制)。
但让我们更仔细地看一下这个问题。
上诉人向Verfassungsbeschwerde提出上诉立法废除《电信法》(TKG)这些条款被认为有损于保 秘鲁电报号码数据 障通信机密性(GG 第 10 条)和信息自决权。具体来说,《电信法》第 111 条规定电信服务提供商有义务收集和存储一系列“电信数据”(呼叫号码、连接识别数据、手机号码、电子邮件地址识别数据,以及连接持有人的信息:姓名、地址和出生日期、合同开始日期)。随后的《TKG》第 112 条和第 113 条分别规定了向其他公共机构传输信息的自动和手动程序。根据《电信和信息技术法》第 112 条,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向联邦网络局 ( Bundesnetzagentur ) 提供此类数据以供其保密收集。后者有义务根据某些公共机构(调查机构、警察当局、秘密机构、海关和金融监管机构)的要求收集电信数据。在这些情况下,如果请求旨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,则必须始终进行传输。
对于手动传输信息(同样是在相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),《电信和信息技术法》第 113 条将相关义务直接放在公司身上(也包括通过内部网络传输的通信)。对需要传达数据的当局的划分不是通过名称进行的,而是通过功能上的,通过表明机构任务(预防犯罪、制止犯罪和违法行为、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信息活动和保护宪法秩序)进行的。可传输的数据范围比上一段考虑的更广泛,包括与合同关系相关的信息,其中包括银行详细信息。对于旨在防止未经授权访问设备或其内存的数据(例如密码、PIN 或 PUK),适用特殊报告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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